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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风险自负!多地法院裁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imtoken1.0钱包下载 2023-05-11 05:13:28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英姿综合报道,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东城区法院相继披露了各自辖区内审理的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一审判决高度一致。 .

上述案例并非孤例。 12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网查询判决书发现,多地法院均已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事实导致索赔被驳回。

北京两院判决合同无效

12月16日,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见不到收益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宣判”。 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此外比特币是实物还是虚拟物品,此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查处涉案比特币“挖矿”项目,取缔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对涉案“雷区”进行查处。 ”等地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整顿。

本案具体情况为:2019年5月,丰富九鑫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同意丰富九鑫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购买并管理微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入,丰福九鑫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中研智创公司。

合同签订后,风府九鑫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 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 “矿机”位于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 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山”开工了。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风府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入,此后不再支付任何收入。 风付九心多次催促无果,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颜智创交付278.1654976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期满后占用的微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最终,朝阳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裁定驳回丰福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在上述案件披露后,多家媒体还报道称,北京东城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件具体事实为:2020年5月,勤居公司与云尔公司、坤影公司签订了《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机房专用计算设备服务协议》。

双方约定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云尔公司将以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形式向坤盈公司购买专业计算服务器(即“矿机”),坤盈公司将授权秦居公司委托云尔公司公司托管“矿机”。 在云尔公司还清“矿机”货款之前,“挖矿”的收益将由勤聚公司收取。 赔偿秦炬公司的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 “矿机”生产过程中多次停电,秦炬公司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赔偿因停电损失的比特币33.01424886枚,折合后共计530万元人民币。

最终,东城法院也判决该合同无效。

那么,合同无效后,如何判断双方行为造成的结果呢? 对此,两院在判决书中均表示“后果自负”。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了《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返还。”退回的,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规定与以往的合同法类似。

朝阳法院认为,涉案交易实际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 这种“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 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丰富九鑫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令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仍代其签署了“挖矿”协议。 社会公共利益应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因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存在虚假资产风险、企业倒闭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朝阳法院案件主审法官李增辉提醒,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已发布通知,提醒消费者投资虚拟货币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当事人自身和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东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合同无效的理由同样是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属于风险投资,消耗巨大资源,不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活动。

对于合同无效后损失的自保问题,东城区法院冯宁法官表示,从行为的性质来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作为货币。 “挖矿”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此外,冯宁认为,从责任角度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产生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投资损失风险等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为投资者无视监管要求。 、沉溺于风险、合同无效等均有过错,因此相关损失和后果也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多地虚拟货币交易案类似判决

北京地方法院的上述判决思路,在我国法院也有出现。 12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网上搜索判决书发现,多地法院均已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甚至还有被驳回的诉讼。由于无法证明交易事实的存在。 健康)状况。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私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为例。 2017年底,退休职工马某(原告)经被告人彭某介绍在MFC平台投资理财,但因不会操作,委托彭某注册理财账户以及相关的财务管理事项。

于是,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马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彭支付了约24.6万元。 期间,彭某利用马某的基本信息在平台上为其注册。 但彭某收到24.6万元转账后,并没有直接将钱转到为马某注册的账户,而是将自己MFC平台账户中的等值积分转入马某账户。

2019年4月,马某未获利后认为自己被骗,要求彭某归还所有转账款项比特币是实物还是虚拟物品,两人最终告上法庭。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法院判令彭川归还马某的全部投资本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认为彭川在无偿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但在再审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指出,案件起因为私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MFC”平台系境外平台,但尚未经中国金融证券等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或核准办理开业手续。 会员通过买卖易货积分虚拟货币获利,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和奖励结算的依据。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答复材料、新闻报纸刊登的信息等,可以认定MFC理财系非法传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马某某与彭某之间的私人委托投资理财行为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终,法院根据委托理财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马某承担40%的过错责任,彭某承担60%的过错责任。 即彭应承担马某损失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马某自行承担。

2021年8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自然人原告与北京信富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富宝”)买卖合同纠纷多起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至9月通过自己账户在“imToken”APP(网络虚拟钱包)上的钱包地址,发送了该APP上的信付宝钱包地址(互联网区块链上的一种收款币)地址,该地址应为海外互联网地址)汇出预先约定数量的比特币和以太币,用于购买PayPal发行的SIP代币。 在“薪资钱包”APP上注册一个账号,购买的SIP代币将收到该账号中。

后因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原告试图套现SIP代币,但Salarypay并未退还款项,所以他们提出上诉。

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截图、转账记录、代币返还记录等证据不足,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心付宝之间存在代币交易,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支持。

此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2020)粤0104民初6149号判决书中称,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公民投资、交易BRC币(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这是违法的事情,虽然是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交易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即使合同和法律关系被认定无效,各地法院对于损失赔偿的比例仍不尽相同。

例如,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在(2021)浙1003民初2034号判决中认为,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标的物涉案事项,USDT币,曾作为虚拟货币之一,不是我国规定的货币主管部门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该流通和交易以市场为题材。 所签订的《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为无效合同。

最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告,原告明知投资虚拟化仍应委托被告投资。货币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请求赔偿利息和其他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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